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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毕业,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组织关系留校手续的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要求转往就业单位党组织、家庭所在地党组织、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确须留在学校的,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交党总支备案,但原则上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未按规定办理留校手续者其党组织关系一律转出。

二、加强对毕业生党员毕业前的集中教育。各支部要对应届毕业生党员进行毕业前的集中教育并详细讲述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有关事宜,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支部要加强对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根据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并建立流动党员花名册,对其入党时间、转正时间、流向、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毕业生流动党员必须定期参加组织生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汇报或通过其它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必须按期缴纳党费,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托人代交、邮寄,也可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及时做好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毕业生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必须按规定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预备期满要按时递交转正申请,同时随带所在地或单位对本人的平时表现鉴定,参加所在党支部及时召开的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六、严肃党的纪律,坚决处置不合格党员。若流动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发挥党员作用,预备期内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及时递交转正申请,无视党的组织纪律,党组织要及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七、及时做好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对已落实工作或学习单位的组织关系留校的毕业生党员,各支部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出。对学校保留组织关系满两年者,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将组织关系转到个人居住所在地社区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八、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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